解析:
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并非同义词,两者存在本质差异。
重整与重组二者在含义领域的不同之处在于:
重组虽常被称为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术语,但实际上它是社会公知范畴内广泛认可的术语(言下之意即为,法律体系中并未对重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约定俗成的“资产重组”通常涵盖以下四种常见情况:
(1)企业间的收购兼并;
(2)股权的转让交易;
(3)资产的剥离处理;
以及
(4)资产的置换操作。
而重整则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内涵、程序、效率及结果等方面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相较之下,重组由于缺乏法律框架的约束,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商过程完全基于自愿原则,不存在任何强制性因素。
例如,谈判的时间安排、债权人的清偿比例等具体事项,均可由各方自行决定,不受法律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