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补办房产证所需办理的相关程序如下:
首先,权利人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亲自前往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查询相关资料。
经过该部门核实确认后,会向权利人开具一份遗失声明公开证实,然后权利人再携带这一证明及个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的报社进行登报公示;
其次,公告公布之日起满三十天之后,权利人应携带着已经发布公告的报纸、由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遗失声明公开证实以及自身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前去房地产业登记部门提出遗失换证的申请登记;
最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权利人便可以领取新的产权证书,而新的产权证书上将会明确标注“补发”字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