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被赋予了监督、管理企业农民工薪资发放工作的重要职责;
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对企业遵照本办法执行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为了确保薪资分配的公平性以及透明度,企业有责任依照法律法规,采用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讨论的方式来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方案,并且必须将此方案向所有的农民工员工进行公示,同时还需将其副本上报至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农民工的工资标准等关键信息,企业应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日期进行按月发放,且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至于具体的支付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在内部工资支付方案中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