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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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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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集体土地流转应当具备的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3)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4)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抵押的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3、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

4、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流转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流转方式;

(3)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4)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7)争议的解决办法;

(8)违约责任

5、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年限和出让价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以参照当地的土地征收价格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折算的数额确定。

)、集体建设用地抵押

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还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材料和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材料。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次流转的受益归集体组织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再次流转的受益归归流转方所有。

以上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中的内容,上述规定中强调了我们在集体土地出让和转让时我们村民会议的重要性,在用集体土地进行出让时,我们的出让合同还需要注意当事人主体的确定,当然,其中也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希望通过以上文章能让您了解到相关知识保障您的在进行上述交易时财产权益不受损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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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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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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