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针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以及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及新津县等行政区域的劳动力市场调控政策规定,其相应的月度最低工资标准设定为每月人民币1500元整(即每日69.0元);
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其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则设定为人民币15.7元。
(二)至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和蒲江县等地,其对应的月度最低工资标准设定为每月人民币1380元整(即每日63.4元);
同样,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其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设定为人民币14.4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