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所涉及的主体各异。
解雇劳动合同时,既可以由用人单位作为主导者启动流程,亦可让劳动者拥有自主权;
然而在办理辞退手续和擅自离岗的情况下,主要的参与方仅限于劳动者本人。
(2)发生的理由性质相异。
对于解散劳动合同这一议题,其适用的原因表现为双面性,即包含了惩戒性的因素,又存在非惩戒性的因素。
但在处理离职问题时,辞退本身并没有惩戒之意,而擅自离岗则常常会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