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现阶段并无明确关于如何对因癌症而被裁员的员工实施赔偿的法律规定。
然而,若在雇主知晓并确认其受雇者正处于接受治疗之医疗期限内时展开此类裁员行为,则应承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此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额应按照劳动者在所在企业的实际服务年限,以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来确定。
凡是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服务期的,将等同于一年进行核算;
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服务期,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补偿标准的两倍即为最终的经济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