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业务中断而使劳动协议提前结束的情况,责任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种经济赔偿金应按照员工在本企业的实际工龄进行计算,每达到一年就需支付相当于该员工一个月平均工资的金额作为赔偿。
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了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将其视作一整年的工龄来计算;
反之,若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时间未满半年,那么责任方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平均工资的金额作为赔偿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