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女性员工自孩子出生之日起至第十二个月期间,可享有每日两次共计0.5小时的哺乳时间,该时间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总计不超过1小时。
哺乳假是指在女性员工产假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工作日内为其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部分时间将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