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至今为止,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授予个体破产业余裁量权,仅针对特定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该债权人应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债权性质、债务额度以及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
同时,若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资产难以负担所有债务总额,或明显丧失剥削性清偿能力者,更应在申请中详细阐述相关证据材料。
另外,倘若债权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请破产,则律师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
申请破产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由债务人工商主体、取回权人、债权人代表等人员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其次,债务人工商主体必须存在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等情况;
最后,还需要符合其他相关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