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并无明确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深圳个人申请破产的简易程序有哪些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可以由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债务人债务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裁定受理时告知债权人、债务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一百五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除核查债权表以外,管理人可以将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管理人按照前款规定表决通过的方案进行财产分配和追加分配,无需再次表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要求办理有关事项:
(一)自接受指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三十日内完成并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内容及表决事项告知已知债权人;
(三)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已经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在深圳只要是依法申请破产的,也并不需要承担什么具体的法律后果,若确认没有经济偿还能力,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以后,原则上债权人不能再强行要求其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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