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为期的三天试用期期间,倘若雇主未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基本工资,显然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原因在于,无论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阶段,只要其确实是在尽心尽力地为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如若单位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其次,劳动监察大队将有权利对相关事宜展开进一步调查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完成支付工作,如若逾期仍然没有按规定执行,则劳动者有权申请增加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数额应根据所欠薪资总额的50%至100%之间来确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