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具备可撤销性的前提下,行政行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均有权依法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为,同时亦可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符合既定要求的行政决定:
(1)主要证据未达到充足程度;
(2)在适用法律及法规方面出现严重失误;
(3)违背法定程序规范实施;
(4)越权行使职权;
(5)滥用职权现象显著;
(6)明显不符合合理性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