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漫长的三十天离婚冷静期,男女双方终于获得了解脱的机会。
然而,即便度过了这个充满挑战的时期,他们仍需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再次申办离婚手续方可最终达成心愿。
这是因为自民政部门接到并成功处理离婚申请之日起,便开始计算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
在此期间,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
倘若任何一方未能如约出席或超过三十天期限才前往,则被视为撤销本次离婚申请,双方依然保持着合法的婚姻关系。
因此,此前所经历的离婚冷静期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想再次办理离婚证书,则须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的考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