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跳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委托方在得到中介机构的相关服务之后,擅自利用该机构所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进而避开中介机构与他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其仍需承担向原中介机构支付相应报酬的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新增有关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形式的“跳单”行径;
最后,即使在合同双方并未就“跳单”行为作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若有当事人实施了此类行为,中介公司亦可依照相关法规,直接向委托人追索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