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者有权向相应部门申请在房产证上增设姓名。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各项资料,同时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1.详实的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详细材料;
5.关于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详细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有义务在其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上公开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等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