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员工在任职期间未满一整年度,则应视作已满一整年度处理,公司需向其补偿一个月的赔偿金。
然而,若公司并未提前30日进行通知,那么员工有权主张双倍赔偿。
具体而言:
1.当公司决定搬迁时,倘若新的办公地点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并且在最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已经对这一事项进行了明确告知,那么员工有义务遵守并服从公司的安排。
2.
然而,如果新址超出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未对此事进行事先告知,那么这种情况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如员工同意前往新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双方可共同修改劳动合同内容;
如员工不同意前往,则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同时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