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宪法赋予了我国人民检察院享有独立的侦查权,其侦查范畴涵盖了众多类型的刑事案件,其中主要包括:
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所导致的非法拘禁罪行;
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的非法搜查行为;
采用暴力手段获取证据的刑讯逼供罪行;
对被监管者施加虐待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以及滥用职权罪行等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时,有权依法对该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