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回避的基本方式大致分为自我回避以及当事人明确提出回避两类。
所谓自我回避,便是指适用的工作人员在遇到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境时,自觉地选择退出与该案件相关的诉讼或相关活动。
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请求事项,则是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有权提出,同时需详细阐述具体原因,并且务必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提出;
如果诉讼中的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才得以知晓,同样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
对于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而言,在人民法院尚未就其是否需要回避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他们必须暂时停止参与该案的所有工作,除非案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至于院长在担任审判长职务时的回避问题,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做出决定;
而审判人员的回避事宜,则由院长亲自裁定;
至于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问题,则由审判长进行决策。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出最终决定。
若申请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决定之时申请复议一次。
在此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仍需继续参与该案的工作,直至复议结果公布为止。
人民法院对于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的复议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到复议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