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有一方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事宜,则可向被告所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申诉,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除此之外,亦可以选择前往公证部门提问办理,然而此类公证手续应在原户口所在地(即原籍)的公证处进行,且两人均需亲自出席。
凡申请事实抚养公证的当事人都要亲赴当地公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需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公证事项。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倘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并不一致,则由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关于抚养权的变更,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者,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总而言之,在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通常会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抚养权的变更方式除去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法院判决确定变更的,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会做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