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实习生并不被视为具有获得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员。
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关于劳动者以及劳动力就业保护的范畴。
依照上述判例,在校学生并不符合“劳动者”这一概念所设定的具体条件。
在实践中,实习生在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时,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在校学生,而实习活动本身仅仅是课堂教学内容的进一步拓展,并未因为学习环境的变化而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实习学生无法被认定为我国《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