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所述情况下,若事故的全部责任归属于您本人,然而对方并未予以签字认可。
针对此种情形,您有权请求交警部门出具正式版本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仅需双方签字确认的乃是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正式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强制双方进行签字确认。
实际上,交警部门会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向各方送达,如对方在接收时同意签收则无需再次签字确认,无论是否签字均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获得该份认定书,您便可与保险公司及对方展开协商,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
倘若对方仍未积极配合,您可凭借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对方提供必要的手续以协助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