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具有企业重整主题的正式申请书;
2.明确表达债权属性、额度、是否有担保等相关事项,同时提供详实的证据支持;
3.债务人无法清偿已到期债务的具体证据(对于已经获得有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需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依据;
而对于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则需要提交其向债务人追讨、催收的相关依据);
4.债务人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债务人的实际居住地、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财产线索等详细信息;
6.当事人认为在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还应包含的其他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