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某些案例经过审理并得到了最终结果之后,人民法院应使用书面形式,向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与之相关的诉讼费用清单,以及详细列出他们应该承担的金额数目。
此外,还需在做出裁判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中,明确且具体地写出每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的费用总额。
2.若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导致需要向当事人退还部分或全部的诉讼费用,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的第15个工作日之内,将这笔款项退还给相关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