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面临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等剥夺人身自由但并非立即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选择不适用附加刑的独立处罚方式。
2、有可能被判定为应处以有期徒刑及以上的重罪,然而,由于该嫌疑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的严密监管和行为规范,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过于严重的伤害,因此可以考虑采用此种方式进行惩罚。
3、对于那些必须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身患重要疾病,或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妇女,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而非直接逮捕。
4、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证据并不足以支持逮捕的决定,并且需要经过复议或者复核程序才能做出最终裁决,那么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5、当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之后,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并且需要经过复议或者复核程序才能做出最终裁决,那么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6、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需要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来获取更多的证据,此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