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为层面上,如果企业对销售业绩设定的要求并未公开宣布,或者显而易见地存在过当之处,那么企业基于此原因作出的解雇行为将被视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进而企业必须承担向个体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赔偿的法律职责。
另一方面,假如公司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宣布了销售目标,那么即使员工未能达到预期的销售成绩,这也并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只能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作为唯一的合法理由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然而,在使用这个理由进行解雇时,企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