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内购置房地产,倘若并未对其做出明晰规定,则房产证上仅列明其中一人姓名的情况,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资产。
2.如购房所用资金由双方父母共同捐赠,而权属证书仅记载于某位子女名义之下,那么此项不动产可被认定为双方依照各自父母的捐资比例进行共享所有,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