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劳动关系问题时,雇主机构务必遵循《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其中并未赋予其随意解聘残疾员工的权利。
如若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照该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然而,若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的行为,雇主机构有权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此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并无过失,雇主机构也不可擅自决定解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