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之规定,以下各类个人所得将被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首先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乃至国外组织、国际组织所颁发的在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做出杰出贡献之人的奖金;
其次是因购买国债或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收益;
再者是依据国家统一标准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各种补贴、津贴;
此外还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社会保障性收入;
保险赔偿款项也在此列;
同时,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也是免税范围之内;
对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也同样享受免税待遇;
最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亦可免于征税;
除此之外,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也在免税范畴内;
最后一项免税规定则是由国务院制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免税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