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外资企业同样受并购法规制约。
本定义所指的并购行为,即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通过合二为一的方式进行整合,这种整合通常发生在具有明显优势地位的一方对其他公司进行收购,形成一体化组织结构。
并购的具体范畴涵盖极为广泛,包括通常所说的兼并与收购两种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决定实施合并时,必须由各参与方共同签署合并协议,同时还需编制详细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此外,企业应在做出合并决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其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三十天内向公众发布公告。
对于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而言,他们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或者在公告发布后的四十五天内,向企业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