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单位职工专属的集资住房在满足五年使用期限之后将拥有完全产权,方可进行买卖交易。
这类集资住房属于福利保障型房产范畴,其土地所有权在建设完成后由房屋业主与用人单位共享;
而当集资住房获得完整产权之时即转变为商品房属性,此时所有权全权归属个人,并可自由在市场上流通转让。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