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企业通过侵犯劳动者权益,违反劳动合同中所作郑重承诺之事项,以及擅自单方面调岗降薪等手段以达到使员工被迫离职的目的,那么此类行为皆构成了严重违法之举。
在此情况下,作为被企业所迫害的员工,如对其不当行事或不公正待遇有所疑虑,可以选择拒绝接受,同时亦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出面敦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