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投资企业在过去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出现亏损状况;
2.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引发公司股权以低于市场价值进行转让的情况;
3.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于转让方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承担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亲友之间;
4.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情形。
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