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案件总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标准的,应予立案调查处理;
其中,"伪造的信用卡"系指按照真实信用卡的式样、图案、颜色,通过印刷、绘制、复印或其他方式,非法制作出的足以让人误认为是真卡的假信用卡;
至于"使用"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这其中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以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以信用卡作为支付工具的各类服务等。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案件总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标准的,应予立案调查处理;
其中,"已失效的信用卡"是指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无法再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被依法宣告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持卡人因故停止使用该卡,并将其归还至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第一百九十八条】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案件总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标准的,应予立案调查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信用卡管理规定,所有信用卡均仅限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转借或转让给他人;
而"盗用"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名义,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从而骗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