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共识,符合起诉标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接案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案件的立案工作,同时将结果通告给相关方。
若不满足起诉标准,法院也应该在相同期限内出具裁决书,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若原告对此裁决有异议,可依法提出上诉。
立案至开庭期间,由于不同法院可能采用不同的审理流程及送达方式,案件所需耗费的时间也会有所差异,具体如下所述:
1.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院通常会在当事人收到应诉材料后的15个自然日后安排开庭事宜;
2.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则需在30个自然日后安排开庭;
3.若被告下落不明,需进行公告,通常情况下,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后的第93天安排开庭;
4.一般而言,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便会安排开庭。
整个过程通常包括立案、送达(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组建合议庭、送达开庭通知书等多个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