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如果在刑事案件中获得了受害方或者嫌疑人亲属的谅解,那么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并且这其中还需包含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7个工作日。
具体来说,当公安机关针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时,若其主观判断确信该嫌疑人需要进一步羁押以进行调查取证,便应在此后的3日内将相关请求上报给相应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或不予批捕的决定。而对于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反复作案、甚至可能与他人组成犯罪团伙进行活动的重大嫌疑犯而言,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适当延长至30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