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用卡与贷款并非同义词。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信用卡乃是由各大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颁发的具备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以及存款取现等多项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片。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拥有包括支付和信贷在内的双重功能特性。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各种服务时均可使用手中的信用卡进行支付,且亦可利用该工具向发卡机构获取一定数额的贷款。
具体而言,信用卡具有以下五大特点:
1.信用卡是将金融业务与计算机技术完美融合的高科技产品;
2.信用卡能够有效降低现金货币的使用频率;
3.信用卡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使得购物消费更加顺畅,从而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感;
4.信用卡能够简化收款流程,节省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5.信用卡能够推动商品销售,激发社会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贷款则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一定利率并遵循必须偿还等条件而发放的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关于贷款的基本规定如下:
1.贷款对象需满足年龄在十八岁以上至六十岁之间,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贷款额度方面,借款人在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之后,银行会对借款人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进行核定。
其中,质押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百分之九十;
抵押额度则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至于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则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来确定;
3.担保方式上,贷款人必须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