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对于财产的分割处理并不需要进行任何形式的公证认证手续。
在此环节中,男女双方完全有权利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资产以及双方在婚前各自拥有的资产,进行自由的划分和认定,既可选择将其全部归属于个人所有,也可以选择将其视为共同所有,甚至还可以选择将其中一部分划分为个人所有,而另一部分则作为共同所有。
然而,这种划分和认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表达。
此外,夫妻之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资产以及双方在婚前各自拥有的资产的书面约定,对于双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