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争议尚处于司法程序审理阶段之际,倘若企业选择进行注销登记,那么对于该案件所涉之债权、债务事宜,便难以为继地进行充分合理的清算与妥善处理。
如此一来,债权人将无法及时且合法地参与到债权分配环节之中,从而直接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除此之外,鉴于诉讼期间内企业已被注销登记,进而失去了独立法人资格,即无法以合法的诉讼主体身份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因此,企业将面临诉讼主体变更的复杂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企业在诉讼进程中避免进行注销登记,因为这不仅会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合理清算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
只有在依法合规地完成公司清算工作,全面彻底地处理好公司的债权债务之后,再行进行注销登记,方为企业退出市场的最佳途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