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能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将有助于在审判环节减轻被告的刑期。
然而,如果受害者未能给予谅解,那么这一优势便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然而,如果被告在事件发生之后能够积极地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并且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和表达悔意,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因素加以考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已经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那么他们有可能会依法得到从宽处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无需判处刑罚即可免于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受害者未能给予谅解,那么就需要综合考虑被告在认罪认罚方面的其他表现,以确定其基准刑以及减刑的幅度。
对于那些虽然积极赔偿受害者却未获得谅解的被告来说,他们在量刑时也可以获得基准刑的30%以下的减刑。
因此,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如果受害者未能接受谅解,被告可以通过积极赔偿、主动认罪、赔礼道歉等方式,努力争取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