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抢劫罪的案子,所需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被害者、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和相关知情人士的证词;
以及罪犯本人的口供及其辩护观点。
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下列各种类型的证据中获取更多信息:
(一)物证,比如被偷走或者抢走的物品;
(二)书证,例如罪犯留下的文字或者电子邮件等;
(三)证人证言,如周围人对案件发生时的描述;
(四)被害者陈述,即受害者对事件经过的详细描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是罪犯在审判过程中的自我陈述和辩护;
(六)鉴定意见,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案件相关事实的分析报告;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都是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所做的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录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