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期限设定为十个工作日。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请求之日起,应在五个自然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手中。
待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其作为申请人应在十个自然日内向设立该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答辩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