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孕期未从事工作且与雇佣单位尚未解除劳务合同时,其所任职的单位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在此期间,女性员工有权享有共计98天的带薪产假,其中包括了预产期之前可申请的最长为15天的假期。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将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勒令限期缴纳或补充相应款项,并且自欠缴之日起,每日需额外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