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违章建筑的存在性。
这可能是由执法机关亲自发现或接受他人或组织的举报而被查实的;
其次,当执法部门确信存在应予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时,将启动立案审批流程,这是一项内部程序;
接下来,执法人员将会对建筑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法规进行深入调查,采访涉案人员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
然后,执法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将其送达到相关责任人手中。
在无法联系到违建的所有者情况下,执法人员将采用公告方式予以送达;
紧接着,如果违建所有者未能在接到通知后限定的时限内自主拆除该建筑物,那么执法机构将等待6个月的上诉审理时间;
随后,执法人员将向当事人下达书面催促令,催告其履行拆除义务,该过程为期10个工作日;
最后,执法机构将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同时在执行强制拆除之前,还需进行公告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