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拆迁”指的是获得拆迁许可的单位依照政府批文,依法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并对范围内单位和居民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律行为。其中的流程包括:
第一,政府发布拆迁公告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文件,告知拆迁范围以内不得再进行户口迁移、加建、扩建工程等,一般公示期不超过一年。在拆迁公告中,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方、拆迁期限等其他事项进行公布。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方,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最好在相关的场合进行公告,以确保通知到位。
第二,进行拆迁补偿协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需要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落笔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因此,政府与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等事项进行协商,是非常重要,也是必经的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政府给出的安置补偿方案,也就是协商不成功,那么政府是不能擅自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
实际上,我们常听到有关“钉子户”以及其他“拆不动”的情况,归根结底还是补偿条件没有谈拢所造成的。
上述第二个步骤中,如果被拆迁人和拆迁方未能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合意,且当地房屋征收相关部门或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做出的行政复议不符,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先拿补偿再搬迁
如果没有出现上述不能让拆迁方与被征收方都满意的“插曲”,也就是正常情况下,那么就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执行啦。
一旦补偿协议达成,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拆迁方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需及时将房屋内物品搬走,腾空房屋等。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该条非常明确的指出,应对被拆迁人先行补偿,在开始搬迁活动。
因此,咱一定要先确保已经拿到了补偿,再进行搬迁!
以上就是拆迁中的一般流程,当然根据各地方政府的政策不同,可能在一些细枝末节上有所区别,但总体流程是相似的。
如果您的土地或房屋遇到了征收拆迁,但对安置补偿协议有异议,怀疑其合理性、合法性的,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在对相关法律规定拿捏不准的情况下,不要擅自行动,以免给后期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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