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成立盗窃罪诉讼之后,通常情况下,侦查机构会在接获报案后的24小时之内启动传唤程序以传唤嫌疑犯。
在侦查机关对于盗窃罪案件进行立案处理之后,他们必须立即展开全面的调查工作。
若已经证实存在盗窃犯罪行为且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则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传唤至案,并要求其就犯罪事实做出详细的陈述和交代。
倘若尚未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侦查人员需继续开展深入的侦查工作,以便尽早锁定犯罪嫌疑人。
对于那些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可依法传唤其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接受询问,或者直接前往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