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善意取得,即在无权处分他人之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下,倘若占有者非法地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之后,若受让人在获取此项动产或不动产之际是基于善意的考虑,便可依法获得对此类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且在受让人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再向受让人要求返还财产,仅能向转让人(即原先的占有者)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