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案件中被告方因证据不足而未被提起诉讼,然而这种情况下,若检察院在后续调查过程中获取到了新的关键证据,仍有可能对其进行起诉。
所谓的“存疑不起诉”,即指检察院在对已进行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然认定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一种基于证据不足的不起诉,而非绝对意义上的不起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