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类型的组织中,其从业者即劳动者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之间皆建立了合法的劳资雇佣关系。
在此类单位之中,劳动者的身份均为合同制员工,并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工”与“正式工”之分。
所谓的“合同工”,实际上是相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机构中的正式编制职工而言的。
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薪资待遇有所不同:
合同工的薪酬是由用人部门内部自筹资金进行发放,因此整体水平偏低,扣除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后,实际到手的收入将会更为有限;
而正式工的薪资则是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相对较为稳定,且整体水平较高,同时在退休后所享有的福利待遇亦相当优越。
其次,工作权限存在差异:
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合同工仅能作为辅助执法人员参与其中,而正式工则拥有独立的执法权力,可直接指挥合同工协助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最后,招聘途径各有千秋:
合同工通常是通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该部门自行发布的招聘信息,经过严格的面试程序后,与用人部门签署劳动合同,从而建立起合法的劳资雇佣关系;
而正式工则往往需要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考以及军队军官转业安置等特定渠道获得编制并顺利上岗就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