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操作中,法律并未对此项事务设立明确的期限规定,通常情况下以一个自然月为标准计算。
一旦超过此期限,权利人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人民法院权威判决宣告生效之日起,相关权力机关即应依据判决结果履行相应职责,对接收到的查封、扣押、冻结物品及相关孳息实施妥善处置。
对于依法判归还给被害人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此之外的部分,均需全数上缴国库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